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

97.10.16 開放近用資訊

●免費開放近用:Gratis OA
自由開放近用:Libre OA

●2008年4月,斯蒂萬.哈納德(Steven Harnad)與彼得.薩伯(Peter Suber)建議若干名詞,區分兩種類型的免費線上近用模式:移除價格障礙、移除價格及授權障礙。

●3B宣言定義一種自由開放近用,不是所有的自由開放近用都符合3B的定義。

●根據96年7月11日修正之著作權法,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種。

●著作人格權
1.公開發表,表示其本名、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。
2.禁止他人以歪曲、割裂、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、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。
3.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,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,視同生存或存續,任何人不得侵害。
4.共同著作人格權,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,不得行使之。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,不得拒絕同意。
5.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,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,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。
6.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身本身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

●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,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。

●先有電腦,才有數位。

●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,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,故屬知識財產權之一種,包括:重製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上映權、公開演出權、公開傳輸權、公開展示權、改作權、散布權、出租權等。

●中文最早使用「著作權」一詞,始於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《大清著作權律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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